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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团 社会事务办公室2022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4-03 15:39:57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
1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
第十三条第一款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三团社事办团场辖区内公共经营单位100%23次/年现场检查1.查看公共场所经营有关资料;2.查看卫生标准;3.现场采样。
2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监督检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1年)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省级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15年)
第五条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字颜色、字体、大小、排列方式等用字规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一)单位名称、门牌、印章、证件、公文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笺、信封;(二)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使用文字书写的招牌、广告、告示、标志牌、宣传标语;(三)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等;(四)在自治区内生产并在自治区内销售的商品名称、包装、说明书等。
第十二条 使用外国文字书写名称、招牌、广告、告示和标志牌的,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三团社事办图书馆、文具店100%2次/年现场检查1.书本印刷标准是否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2.使用外国文字书写名称、招牌、广告、告示和标志牌的,是否同时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修订)
第4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三团社事办团场辖区内公共场所100%16次/年现场抽查1.查看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情况;2.“卫生许可证”合规情况。


终审:三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