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行政复议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一师政行复决〔2024〕14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限其重做。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主要理由是:
1.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未依法进行区分处理,也未就信息公开内容作具体提供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也不属于内部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信息公开法定范围。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只需答复公开案件的数量即可,辖区内罚没的案件数量和罚款总额,都是被申请人所直接掌握的信息,是特定的信息而不是分散的信息,属于《条例》明确公开的信息,不需要加工这是现有的信息,被申请人却将其混淆处理,所以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不予公开是错误的,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确认违法。申请人作为投诉举报人,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利害关系人,同时作为行政行为相对告知人,了解办理本人案件的执法人员信息以及执法证编号,合情合理合法,被申请人认定属于内部事务信息是错误的,该项目仅仅针对行政行为告知人与举报行政行为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公开。再依据《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执法人员信息属于可公开范围,并且执法过程以全程公开透明,接受当事人监督为原则,如不公 开则会导致申请人丧失知情监督参与权,不利于法治政府工作透明化建设,被申请人利用执法优势地位不予公开是错误的,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于法无据,应确认违法。
2.被申请人遗漏多项申请人的公开请求,背离信息公开条例立法本意,未履行信息公开职能。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最重要的信息资源的政府信息涵盖全社会信息的80%,它既是公众了解政府行为的直接途径,也是公众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依据。因而,政府信息应该公开。并且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然而被申请人背离了这一原则,故意遗漏了申请人的多项请求,被申请人仅仅给了告知书,申请人无法就答复书内容信息获取申请人的申请公开项目内容,就告知书内容也未查阅到有关于本次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未告知答复本次公开申请项目,未达到公开目的,未履行信息公开的职能。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应当作为而不为、假作为,应确认违法。
3.被申请人在回复中说谎、作假,被申请人给出的网址并未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数量无法查到,网站直接打不开。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合法。主要理由是:
1.本机关作出系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一是事实认定清楚。我机关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胜诉率、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以及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名单;本机关2022年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结果已于2023年1月31日在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在《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可查询到,公开网址为:http://www.ale. gov.cn/publicity/ndgzbg /3882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以及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等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司法局、法院或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处理本次投诉举报人员为本机关下辖市场监督管理所第二所兰某、王某某两位同志,联系电话:XXXX-XXXXXXX。两位工作人员姓名、执法证号已在电话联系申请人时告知。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本行政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含姓名、部门、职务、执法证号)属于应当主动公开内容,本机关均已在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网站依法进行公开,机关各科室联系电话也已在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网站部门机构职能信息中予以公开,公开网址为:http://www.ale.gov.cn/ztzl/rdzt/fzzfjs/xzzf/hzzfry/content_92949;http://www.ale.gov.cn /publicity_syj/jgzn/21262。具体处理某一项投诉举报承办人员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而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我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当事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本行政机关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https://bt.gsxt.gov.cn/index.html)、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ale.gov.cn)主动进行公开,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上网查询。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为法定公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行政机关已主动在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网站上公开2022年度执法统计年报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报告中包含本机关行政处罚相关数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分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及阿拉尔政务网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途径。网址为:http://www.ale.gov.cn/ztzl/rdzt/fzzfjs/fzzfjsndbg/content_96206.http://www.ale.gov.cn/ztzl/rdzt/fzzfjs/xzzf/ hzzftjnb/content_ 96440。
二是程序合法。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履职申请书)及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对本机关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与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处理投诉举报的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便于后续救济途径使用,以及师市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等。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为邮寄方式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1月2日收到之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在规定时限内,于2024年1月16日制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4年1月23日采取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邮件编号:XXXXXXXXXXXX,申请人于2024年2月3日签收。
三是适用法律正确。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按期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适用法律正确,符合相关规定。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4年1月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四项政府信息:1.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胜诉率、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以及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名单。2.办理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3.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4.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202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事项进行了答复:1.本机关2022年度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和结果已于2023年1月31日在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网上公开,在《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可查询到,公开网址为http://www.ale. gov.cn/publicity/ndgzbg /38822。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胜诉率、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以及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及名单等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建议申请人向司法局、法院或纪检监察等部门提出申请。2.办理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则,本行政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含姓名、部门、职务、执法证号)属于应当主动公开内容,本机关均已在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网站依法进行公开,机关各科室联系电话也已在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网站部门机构职能信息中予以公开,公开网址为:http://www.ale.gov.cn/ztzl/rdzt/fzzfjs/xzzf/hzzfry/content_92949;http://www.ale.gov.cn /publicity_syj/jgzn/21262。具体处理某一项投诉举报承办人员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而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以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不予公开。本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3.我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当事人要求获取的信息本行政机关已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兵团)(https://bt.gsxt.gov.cn/index.html)、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ale.gov.cn)主动进行公开,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上网查询。4.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公开为法定公开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行政机关已主动在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网站上公开2022年度执法统计年报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报告中包含本机关行政处罚相关数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相关规定,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全部分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及阿拉尔政务网进行公示。并告知申请人查询途径。网址为:http://www.ale.gov.cn/ztzl/rdzt/fzzfjs/fzzfjsndbg/content_96206.http://www.ale.gov.cn/ztzl/rdzt/fzzfjs/xzzf/ hzzftjnb/ content_ 96440。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2.被申请人提交的网上公开的《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截图、网上公开的本行政机关所有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含姓名、部门、职务、执法证号)截图、网上公开的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截图、网上公开的2022年度执法统计年报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及行政处罚情况截图;
3.被申请人提交的向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法定职责。
《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本案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公开“2022年度及2023年度截止目前的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胜诉率、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以及不履行职责被处分的人员数量、名单”,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可以不予提供。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告知的属于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网址打不开,经本机关一一核实均可以打开,不存在网址打不开找不到被申请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同时被申请人也提供了在网站上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截图加以证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办理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的信息,经本机关调查,办理本次投诉举报人员为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所第二所兰某、王某某两位执法人员,联系电话:XXXX-XXXXXXX,两位执法人员的信息(包含姓名、部门、职务、执法证号、办公室电话)被申请人已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将获取本单位执法人员的相关信息网上公开的网址已告知申请人。同时,申请人因投诉举报阿拉尔市北漠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葡萄干产品存在违法问题,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所第二所兰某、王某某两位执法人员积极联系申请人,向申请人表明身份,对投诉依法受理,在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报经被申请人主要领导审批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所第二所兰某、王某某两位执法人员对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向本机关分别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所第二所兰某、王某某两位执法人员又积极与被投诉举报人联系,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终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申请人自愿撤回了对被申请人就其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2件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于2024年1月23日采取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邮件编号:XXXXXXXXXXXX,申请人于2024年2月3日签收。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