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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1-24 19:07:41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师市建发〔2022〕1号

 

各房产企业、各有关监管银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经师市住建局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6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房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师市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前,向购房人收取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预付款、一次性付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

第四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师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师市住房和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师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具备接入师市智慧房产管理信息平台的商业银行,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七条  师市住建局、监管银行、房产企业应签订《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协议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监管项目名称、范围;

监管账户和专项账户名称、账号;

预售资金收存、支取方式及支取比例;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约定的其他事项。

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师市住建局统一制定。监管协议一式三份,房产企业、监管银行、师市住建局各执一份。

第八条  房产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列入监管银行名录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九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账户原则上不能更改,房产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监管账户的,应经师市住建局批准。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产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不得将购房人交纳的预售资金存入非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通过师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止。

第十三条  师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房产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在监管系统中向师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师市住建局审批后,监管银行依据传输的电子信息,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资金拨付给房产企业。

第十四条  房产企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申请解除监管账户的监管。

房产企业申请办理解除监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解除监管申请表》;

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监管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

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房产企业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手续,并协助购房人将全部房价款交入监管账户,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提供虚假材料的;

未按时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严重拖欠的;

违反其它规定或违反《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在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扣划时,应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师市住建局,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支付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的;

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监管账户明细和余额的;

违反其他规定或违反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师市住建局在受理房产企业用款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驳回:

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该项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不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房产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行为,师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网签业务,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行为,师市住建局将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两年内不得新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通报银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师市住建局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兵团住建局,师市有关部门。

第一师阿拉尔市住建局            2022年1月26日印发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师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 日起施行。

 


终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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