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
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师市建发〔2022〕1号
各房产企业、各有关监管银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经师市住建局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6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房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强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师市辖区范围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使用和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在办理房屋首次登记前,向购房人收取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预付款、一次性付款、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款项。
第四条 第一师阿拉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师市住建局”)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师市住房和城镇建设服务中心是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师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监管、银行配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具备接入师市智慧房产管理信息平台的商业银行,可以列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合作银行(以下简称“监管银行”)名录,配合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第七条 师市住建局、监管银行、房产企业应签订《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协议各方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监管项目名称、范围;
(三)监管账户和专项账户名称、账号;
(四)预售资金收存、支取方式及支取比例;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约定的其他事项。
监管协议内容和格式由师市住建局统一制定。监管协议一式三份,房产企业、监管银行、师市住建局各执一份。
第八条 房产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列入监管银行名录的银行签订监管协议,设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第九条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账户原则上不能更改,房产企业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监管账户的,应经师市住建局批准。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商业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按揭贷款)应全部存入监管账户,房产企业应当协助购房人将商品房预售资金交入监管账户,不得将购房人交纳的预售资金存入非监管账户。
第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通过师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实施信息化监管。
第十二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期限,自项目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止。
第十三条 师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监管。房产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在监管系统中向师市住建局提出申请。经师市住建局审批后,监管银行依据传输的电子信息,按照法定程序将申请资金拨付给房产企业。
第十四条 房产企业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可申请解除监管账户的监管。
房产企业申请办理解除监管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解除监管申请表》;
(二)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明;
(三)监管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
(四)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房产企业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手续,并协助购房人将全部房价款交入监管账户,按规定使用资金,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二)变相逃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未按时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严重拖欠的;
(六)违反其它规定或违反《第一师阿拉尔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书》的行为。
第十六条 监管银行在有关部门对监管账户资金进行冻结或扣划时,应说明商品房预售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告知师市住建局,且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支付监管账户中的预售资金的;
(二)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提供监管账户明细和余额的;
(三)违反其他规定或违反监管协议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师市住建局在受理房产企业用款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予以驳回:
(一)实际用途、收款单位与合同约定不符的;
(二)该项目之前用款未按照要求使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预售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的;
(四)不按照规定使用预售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房产企业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行为,师市住建局责令限期改正、暂停监管资金拨付;逾期不改的,暂停该项目商品房网签业务,同时记入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监管银行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行为,师市住建局将终止其监管银行资格,两年内不得新开立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将其违规违约行为通报银行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师市住建局和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在预售资金监管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抄送:兵团住建局,师市有关部门。 |
第一师阿拉尔市住建局 2022年1月26日印发 |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师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