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商务局关于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的审批行政许可权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审批 | ||
权力类别 | 行政审批 | ||
实施依据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在线提交《设立申报表》或《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后,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属于备案范围的,备案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线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并通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备案机构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形式上不完整、不准确,或需要其对经营范围作出进一步说明的,应一次性在线告知其在15个工作日内在线补充提交相关信息。提交补充信息的时间不计入备案机构的备案时限。如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能在1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信息,备案机构将在线告知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未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就同一设立或变更事项另行提出备案申请,已实施该设立或变更事项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另行提出。 备案机构应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发布备案结果,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在综合管理系统中查询备案结果信息。 第十二条 备案完成后,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凭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核准材料(复印件)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向备案机构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回执》(以下简称《备案回执》)。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限额内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2、受理责任: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限额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限额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实施主体 | 师市商务局 | 承办机构 | 贸易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 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日 | 承诺时限 | 3日 |
咨询电话 | 6359052 | 投诉电话 | 12312 |
备注 |
终审: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