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及变更初审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及变更初审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八条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请商务部审核。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 ||
责任事项 | 1、公示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2、受理责任: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不受理成品油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说明不受理理由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审查责任:自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 ||
实施主体 | 师市商务局 | 承办机构 | 贸易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咨询电话 | 6359052 | 投诉电话 | 12312 |
备注 |
终审: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