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8月24日商务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6年8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备案机关对已备案的发卡企业予以编号,并在商务部和备案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是否属于本单位办理,并提供《备案表》一式三份,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事项。 2、审核、审批责任:3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核申请材料。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予以备案的,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 3、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内送达。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商务局 | 承办机构 | 贸易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日 | 承诺时限 | 3日 |
咨询电话 | 6359052 | 投诉电话 | 12312 |
备注 |
终审: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