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是否属于本单位办理,并提供《备案表》一式三份,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事项。 2、审核、审批责任:3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核申请材料。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予以备案的,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 3、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内送达。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商务局 | 承办机构 | 贸易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日 | 承诺时限 | 3日 |
咨询电话 | 6359052 | 投诉电话 | 12312 |
备注 |
终审: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