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营流通管理备案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二手车经营流通管理备案 | ||
权力类别 | 其他权力 | ||
实施依据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年8月29日经2004年12月18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第三十条 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是否属于本单位办理,并提供《备案表》一式三份,查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事项。 2、审核、审批责任:3个工作日内,全面审核申请材料。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予以备案的,出具《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备案回执单》。 3、送达责任:1个工作日内送达。 4、公示责任:向社会公布。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要求做好日常监管。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商务局 | 承办机构 | 贸易综合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日 | 承诺时限 | 3日 |
咨询电话 | 6359052 | 投诉电话 | 12312 |
备注 |
终审: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