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师阿拉尔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第一师阿拉尔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执法类型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法依据 | 具体职责 | 实施对象 | 执法区域 |
1 | 慈善信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 | (一)受理责任: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期限,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责任:审核材料,情况复杂的,可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者通过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也可以根据需要对该组织进行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三)决定公布责任:法定告知、作出予以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解释备案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五)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个人(公民) | 师市范围内 |
2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行政给付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国务院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 (一)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四)给付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孤儿 | 师市范围内 |
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行政给付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三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一)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四)给付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个人(公民) | 师市范围内 |
4 | 对困难老年人补贴与救助 | 行政给付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 (一)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四)给付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 | 师市范围内 |
5 | 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一)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四)给付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师市范围内 |
6 | 临时救助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 (一)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四)给付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临时救助对象 | 师市范围内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一)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四)给付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特困人员救助对象 | 师市范围内 |
8 | 困难群众价格补贴、燃气补贴、困难群众慰问金给付 | 行政给付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835号) | (一)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制作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二)审查: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查。 (三)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作出给于给付的决定,明确给付标准以及后续办事事宜,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四)给付 :按照规定标准予以给付。 (五)事后监管:开展检查,加强日常监管。 | 补贴对象 | 师市范围内 |
9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 (一)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师市范围内 |
10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行政确认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第四十八条 | (一)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临时救助对象 | 师市范围内 |
11 | 特困人员认定 | 行政确认 | 师市民政局 | 师市民政局综合科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一)受理:对符合确认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办理人不予办理行政确认的理由和依据。 (二)确认: 在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内完成确认。 严格按照流程图规定进行研究确认,不得提高确认标准、扩大确认范围等。 按照一定的技术规范要求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发放确认文书。 不符合确认要求的不予确认,并说明理由。 (三)送达: 送达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后监管: 建立健全事后监管制度,依法履行监督责任。 | 特困人员对象 | 师市范围内 |
12 | 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批(公益性公墓审批) | 行政许可 | 师市民政局 | 殡葬管理所 | 《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一次性告知补正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行政相对人的申报材料,以及师级民政部门的初审意见,组织人员对现场核查,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制作同意筹建经营性公墓的批复,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日常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落实国家殡改法规政策,防止行政相对人随意更改建设规划、扩大建设用地面积或降低生态节地葬式比例等,推进绿色节地生态公墓建设。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单位 | 师市范围内 |
13 | 收养登记 | 行政许可 | 师市民政局 | 阿拉尔市婚姻登记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 |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四)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五)出具收养关系证明; (六)办理寻找弃婴(弃儿)生父母公告; (七)建立和保管收养登记档案; (八)宣传收养法律法规。 | 个人(公民) | 师市范围内 |
14 |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师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9 号)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9 号)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 社会福利机构 | 师市范围内 |
15 | 对擅自兴建公墓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师市民政局 | 殡葬管理所 |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 1.调查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殡葬管理所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2.决定阶段责任:民政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并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4.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建设单位 | 师市范围内 |
16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阿拉尔市社会救助站 |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任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违反前款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救助站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 救助人员 | 师市范围内 |
17 | 公墓的年检(公益性公墓年检)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殡葬管理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1998年5月19日国办发〔1998〕25号) 第二条第六款】 | 1.检查阶段:通知公墓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受理公墓年检材料,并公示、一次性告知补充公墓年检材料。审核公墓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及师团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抽查,提出初步意见。 2.处置阶段:对年检合格单位在相关网站或媒体进行公示,制发送达年检结果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3.事后监管阶段:督促指导年检不合格公墓及时整改,监督合格公墓继续依法建设经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公墓单位 | 师市范围内 |
18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和监督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9 号)第五条:】 |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 19 号) 第二十六条:民政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审批和年检工作实行政务公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四)进行非法集资的;(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六)其他违法行为。 | 社会福利机构 | 师市范围内 |
19 |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监督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养老机构 | 师市范围内 |
20 | 权限内殡葬管理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殡葬管理所 | 《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按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二)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死者生前居住地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自行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火化,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三)将骨灰装棺土葬或者建造宗族、家族墓地,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组织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 (四)殡仪服务单位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死者亲属安葬遗体或者骨灰超出占地面积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五)擅自生产经营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六)生产销售纸钱以及纸扎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生产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七)在殡葬活动中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公民) | 师市范围内 |
21 | 婚姻登记管理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阿拉尔市婚姻登记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 |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登记证; (三)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四)建立和管理婚姻登记档案;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 个人(公民) | 师市范围内 |
22 | 慈善募捐管理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3号) 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一)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四)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六)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 | 师市范围内 |
23 | 权限内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国务院 1998年10月25日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0号令)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社会团体 | 师市范围内 |
24 | 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国务院 1998年10月25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民办非企业 | 师市范围内 |
25 | 权限内社会组织评估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第五条 |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 社会组织 | 师市范围内 |
26 | 对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进行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师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第十四条: | (一)立案责任: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组织调查取证(必要时,依法进行检查),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审查责任:对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八)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师市范围内 |
27 | 权限内慈善组织认定 | 其他职权 | 师市民政局 | 民政局 |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一)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二)审查责任: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三)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应当书面告知,退回材料) (四)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公开相关信息。 (五)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六)其他责任:法律法规其他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慈善组织 | 师市范围内 |
终审: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