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10师市水利局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
2023.11.10师市水利局自然人行政处罚信息 | ||||||||||||||||||||
姓名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 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 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张 **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32302 ******** 8312 | 一师水罚[2023]004号 | 行政处罚 | 张发华于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期间擅自启用非法关停井取用地下水灌溉的事实成立,谈话笔录、电力公司抄表通知单、机井抽水协议、现场勘查视频记录等证据资料相互印证。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第一款,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拆除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三)《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取用地下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小写)¥:20000元 | 2万元 | 2023年11月10日 | 2026年11月10日 | 2026年12月31日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水利局(阿拉尔市水利局) | 1199010077036402XF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水利局(阿拉尔市水利局) | 1199010077036402XF |
终审: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