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 2013年1月18日自治区政府令第185号) 第十一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一)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焰弹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二)炮库、弹药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三)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须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人数;(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平台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设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处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气象局 |
实施对象 | 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10090 | 投诉电话 | 0997-461212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