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 (2001年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 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处罚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告知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气象局 |
实施对象 | 法定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10090 | 投诉电话 | 0997-461212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