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权力事项名称 | 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 ||
责任事项 | 1、制定计划: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2、检测责任:抽取样品,登记造册,进行检测, 3、通知责任:对检测不合格产品向被检查者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整改。 4、处置责任:对检测不合格的该批次产品封存,并依法处理。 5、公布责任:公布检查结果。 6、事后监管责任:跟踪检查,督促整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
实施对象 | 生鲜乳生产者、生鲜乳收购站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15日 | 承诺时限 | 15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