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水产苗种生产许可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第46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和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提交的材料(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等),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兵团渔业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发放《水产苗种生产不予许可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发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
实施对象 | 单位和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