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和怀卵新体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和怀卵新体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公布 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物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和怀卵新体,造成渔业资源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渔业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和怀卵新体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渔业法>办法》立案条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搜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 3.审查阶段: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听证的,应依法组织。 5.决定阶段: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处罚标的,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送达。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政策法规发展规划科 |
实施对象 | 单位和个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渔政执法监察支队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咨询电话 | 0997-6350463 | 投诉电话 | 0997-4673328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