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植物产地检疫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植物产地检疫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修订)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不合格的出具《植物检疫处理通知书》,责令进行疫情处理。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农科所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辖区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73331 | 投诉电话 | 0997-635046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