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权力事项名称 | 权限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 | ||
权力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办法,由省、自治区、自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植物检疫工作站受理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 2.审查阶段:经产地检疫合格的,申请人以《产地检疫合格证》在产地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未经过产地检疫的,植物检疫站按照《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规程》对调运植物或植物产品及相关设施进行检疫。 3、决定阶段:根据检疫结果决定是否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4.送达阶段:按照约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材料归档,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师市农科所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辖区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73331 | 投诉电话 | 0997-635046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