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农药广告内容的审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三十四条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26 号)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农药广告内容必须与农药登记的内容一致,并依照广告法和国家有关农药广告管理的规定接受审查。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或按规定补正全部申请材料的,出具《审批意见书》依法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2.审查责任:及时将受理材料,审查是否符合许可条件。如有问题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审查的农药在发布时期,发现国家有新的规定、农药广告内容变更的,都要重新进行审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农业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辖区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73331 | 投诉电话 | 0997-635046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