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第二十三条 农药生产企业不得擅自改变经核准的农药的标签内容,不得在农药的标签中标注虚假、误导使用者的内容。 | ||
责任事项 | 1.立案:发现涉嫌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农业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 ||
实施主体 | 师市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农业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法人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辖区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73331 | 投诉电话 | 0997-635046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