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机维修质量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农机维修质量检查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6第3号修改)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最迟3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农业农村局 | 承办机构 | 农业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农业机械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域辖区 |
共同实施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97-4673336 | 投诉电话 | 0997-635046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