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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机维修质量检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31 18:12:11 浏览次数: 【字体:
权力事项名称对农机维修质量检查
权力类别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6第3号修改)第十六条规定: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
责任事项1.受理阶段: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依法进行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回并要求补正;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审查阶段:材料审核、承办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最迟30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4.送达阶段:制发送达决定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依法实施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农业农村局承办机构农业管理科
实施对象农业机械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师域辖区
共同实施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997-4673336投诉电话0997-6350463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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