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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5-14 12:22:0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事项名称事项类型执法依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备注
1对权限内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未经备案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全文如下: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2对权限内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等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3对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4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5对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映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若有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有以上情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6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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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8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且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综合科
9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也有相关内容。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考试中心
10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考试中心
11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行政处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办学校若存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综合科(督导室)
12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考试中心
13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十一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由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其办事机构常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14对语言文字社会应用的监督检查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二十二条指出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团镇、街道团镇、街道
15对民办学校的年检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九条:民办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及其他有关部门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教育科
16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法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处罚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八条,该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团镇、街道团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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