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2月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阿*** | 自然人 | 身份证 | 652928******2617 | 一林草罚决字[2025]第01号 | 毁坏林地 | 2024年11月,阿布都日西提·阿布都尕依提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7团1连小龙口交叉处自家棉花地边上新修建埂子及加高埂子。2025年1月15日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阿克苏地质大队对涉案地块进行勘测定界,2025年1月26日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阿克苏地质大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AKSDZDD〔2025〕-CHKJ007号)测绘结论是:林地0.0469公顷。林地地类:0301,乔木林,林班:0155,林种:114, 绿洲平原农田防护林区,森林类别:1,一级国家公益林。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25/2/26 | 2099/1/1 | 2028/2/26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
2 | 阿拉尔市威洋运输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659002MA786Q7J06 | 徐鹏飞 | 一林草罚决字[2025]第02号 | 毁坏草地 | 2024年6月,阿拉尔市威洋运输有限公司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7团5连新加油站对面堆放砂石料。2025年1月15日支队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阿克苏地质大队对涉案地块进行勘测定界,2025年1月26日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阿克苏地质大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AKSDZDD〔2025〕-CHKJ009号)测绘结论是:面积为0.0851公顷,其中其他草地0.0851公顷。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予以行政处罚。 | 罚款;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1914.75元(壹仟玖佰壹拾肆元柒角伍分)。 | 0.191475 | 2025/2/26 | 2099/1/1 | 2028/2/26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
3 | 郝** | 自然人 | 身份证 | 622421******1118 | 一林草罚决字[2025]第03号 | 毁坏草地 | 2024年3-4月,郝建平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九团1连355号棉花地边开挖沟渠。2025年1月15日支队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阿克苏地质大队对涉案地块进行勘测定界,2025年1月26日出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阿克苏地质大队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AKSDZDD〔2025〕-CHKJ010号)测绘结论是:面积为0.2427公顷,其中其他草地0.2427公顷。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予以行政处罚。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 |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2.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 | 2025/2/26 | 2099/1/1 | 2028/2/26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
4 | 刘** | 自然人 | 身份证 | 652901******4042 | 一林草罚决字[2025]第04号 | 毁坏林地 | 2022年10月至11月份,刘亚萍在一团4连艾西曼湖西侧200米处,未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铲车将一团四连163号地周边的防护林铲除,造成0.0628公顷(0.942亩)林地毁坏。2025年1月15日第一师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阿克苏地质大队对涉案地块进行勘测定界,2025年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局阿克苏地质大队出具《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报告结论为林地0.0628公顷(0.942亩)。林地地类:0301,乔木林地,林班:0019,林种:114, 南疆盆地绿洲防护经济林,森林类别: 一级国家公益林。块地合计占用林地面积为0.0628公顷(0.942亩)。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予以行政处罚。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2.限期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25/2/26 | 2099/1/1 | 2028/2/26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终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