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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2025-3-26)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3-26 19:13:27 浏览次数: 【字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
阿***自然人身份证652928******0191一林罚决字202510违法使用林地20233月,阿***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3535农东侧林地内搭建牛圈,违法使用乔木林地0.1426公顷,该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六条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各类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占用林地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1.责令于20254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025/3/242099/1/12028/3/24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1199010075766479XD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木***自然人身份证652922******2259一林罚决字202511违反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法规202511-2日,木***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2辆挖掘机和1辆抓摸机在56连以南5公里处采挖甘草780公斤,该行为属非法采集国际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采集证”的规定,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警告或者违法所得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10倍以下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属于非法组织者的,可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集野生植物造成植被破坏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植被。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决定的,作出行政决定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罚款;其他-恢复植被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2.
没收所采集的780kg胀果甘草;
3.
处所采集的野生植物价值2倍罚款7020元整(柒仟零贰拾元整);
4.
责令于2025630日前恢复其因采集甘草造成破坏的植被。
0.7020.351
2025/3/242099/1/12028/3/24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1199010075766479XD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终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